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鄂经院学函〔2018〕43号)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19-09-16浏览次数:10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通过服务学生、服务学校取得相应的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协调、监督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为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岗位的设置以助教、助研、助管及后勤服务活动为主,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可能危害学生安全、伤害学生身体和影响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每生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临时性用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七条学生资助中心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核定,经批准后公开招聘,用工部门在资助中心指导下选拔、培训并考核。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学生持《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到用工部门应聘,同等条件下,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80%

第九条寒暑假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学生资助中心在放假前两周与岗位提供部门协商确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招聘上岗。

第十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认真遵守学校及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在岗学生,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勤工助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若与用人部门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诉,由学生资助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各单位设置的公益服务岗。

  

第三章酬金发放与考核

第十四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薪实行“按岗定薪”,固定岗位每生每月报酬最高为360元,临时岗位原则上工资标准为12/小时。

第十五条学校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用工部门于次月5日前按照考勤如实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一式二份:一份财务报帐;一份由学生资助中心留存。学校全力维护学生通过自身诚实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如发现虚报、假报、瞒报、克扣等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用工部门负责对每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工作鉴定。每学期结束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劳动考核,并将学生考核情况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用人单位好评者,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轮岗时适当优先考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鄂经院学函[2016]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