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细则 (鄂经院发〔2017〕49 号)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19-10-11浏览次数:3866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为鼓励学生奋学习努力进取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奋读书、 奋发向上《国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200713《普通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湖北经济 学院章程(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7号)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条 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 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 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 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校生中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名额均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及教育部核定 的总人数以及其它因素确定并下拨。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以上项目若有变化,按国家当年实际标准发放。

五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不可重复获得。

六条申请国家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 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普高等学 校学生管规定等学校学行为和学校各项 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俭节约热爱劳动思想道德品 质优秀;

(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以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 生;

(二)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同时位居班级第一;

(三同等条件下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优 先参评。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且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至少位居班级前50%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且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十每学年秋季学期(十一月学生作处根 据湖北省教育厅下拨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和国家助学金计划下拨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若评审时间有变化按国家当年 实际的要求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 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 任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 初评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学院评审结果, 报学校评审小组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 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 提交书面申请;

(二)级评议成立由主任(、学 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确定名单 并在班级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将结果报所在学院;

(三学院审核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 任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对班级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后, 在全院范围进行不少于四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审定工作处对各学院评审结果进行 初审学校评审小组复审并报经校办公会批准后在校内 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 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发放与监督

条 实行分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 截留不挤占不挪同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条 获得国家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单经上级部门批复且资金下达我校后统一发 放给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期发放。

条 各学院要强对获(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和教育学生要切实利用受助资金解决自身困 难,合理规划,节俭开支,帮助自己完成学业。

条 有下列违情况经查实后学校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平分奖学金取奖学金作为班费等集体活动费用;

(二)向获奖(受助)学生索取利益;

(三)获奖(受助)学生存在奢侈消费行为;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条 学校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以感恩、奉献之心回报社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 细则》(鄂经院发〔201615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