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党发〔2012〕4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班主任是院(系)配备的从事学生班级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生班级教育和管理的基础力量,是学生思想引领、专业引导、成长引路的导师。实行班主任制度是实施教师教书育人,形成全校全员育人氛围,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班主任是由校内各院系选派到学生班级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干部。班主任在各院系分党委(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所有专任教师有担任班主任的义务。院系可以根据学生工作需要指派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
第四条 班主任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和掌握学生教育管理业务知识,按岗位职责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开展思想教育。教育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 指导学生学习。指导学生培育专业意识,提高专业素养,增强职业技能;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做好学生学业发展指导。
第七条 做好日常管理。认真组织好每周晚讲评工作;指导班委和团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奖助、综测、档案、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维护安全稳定。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寝室,了解学生动态;随时关注重点学生尤其是心理问题学生,做好重点学生转化工作。
第三章 配备、管理与培养
第九条 班主任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院系负责管理本院系带班班主任的聘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班主任资源在院系之间的调派和班主任的奖惩管理。人事处负责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的班主任任职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专任教师或教辅人员、行政管理干部中选配,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
第十一条 班主任的配备可由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干部个人申请、院系审批,也可由院系指派,由学工部备案、院系聘用。班主任一般以四年为一届任期。
第十二条 院(系)要制定班主任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交流学生班级管理经验,及时发现新问题研究新对策,并做好每次例会记录。
第十三条 每个班级原则上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十四条 专任教师每新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在现职称任期内有担任班主任经历,且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班主任工作津贴,列入年度预算。班主任津贴标准按每班每月200元基数划拨。班主任津贴的发放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班主任考核工作由各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放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情况报人事处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学校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为优秀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从考核优秀的班主任中评选先进班主任。先进班主任的比例控制班主任总数的15%以内。每年评选班主任标兵5人。获得先进班主任(标兵)的,由学校党委发文表彰。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班主任考核津贴和奖励津贴。班主任年度考核合格的发放一次性考核津贴600元,考核优秀的发放一次性考核津贴1000元,先进班主任发放考核及奖励津贴2000元,班主任标兵发放考核及奖励津贴3000元。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或无故拒不接受院系指派担任班主任的,个人年度考核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03〕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