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13浏览次数:49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下、各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主要力量,各级党政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团委统一协调、指导、检查全校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中学生干部,是指在校内学生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和其他经学工部、团委直接领导或认定的学生工作机构中参与工作的学生。具体是指:

1.学生会组织中干事以上干部;

2.班级委员、寝室长以上干部;

3.校团委委员,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委员,各级团组织中干事以上干部;

4.学生社团联干事以上干部,学生社团正副会长;

5.学生党总支委员,年级、班级学生党支部委员,未成立支部的班级党小组组长;

6.学工部、团委认定的其他学生工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沟通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2.及时向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3.有权对同级或上一级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并要求其改进工作;

4.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5.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6.有被推荐或自荐到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7.参加学生干部培训班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3.团结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5.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6.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7.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8.带头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职条件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在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产生。

第十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坚定,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和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为人正直,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知行统一,以身作则,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

3.学习刻苦,带头学习各类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成绩优良,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生活的关系,学有余力;

4.踏实勤奋,朝气蓬勃,勤于思考,知难而上,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5.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及班级的活动,时刻关心、关注学校的建设发展,热心为同学服务,能主动与他人沟通,具有一定的亲合力;

6.能力较强,有一定的调查分析能力和理论水平,能够坚持正义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该主动辞职或被免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3.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学期成绩平均分排名未能进入班级排名前40%者;

4.任职间未能较好履行本职务的职责和要求者;

5.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言行与集体利益相悖;影响内部团结,搞小团体主义,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和声誉受到损害者;

6.任职期间学习成绩、表现、评价明显下降,辅导员、班导师和同学们反映强烈者。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聘用、考核和评优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聘用。

学生干部一经产生,由各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组织的单位办理聘用手续、颁发聘书,并报校团委、学工部备案;

一般学生干部任职期限为一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1.考核办法

各级学生干部的考核在校团委、学工部和其所属的各级党政组织的共同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其中:

1)各级团干部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考核,其中校级团组织的干部由校团委直接考核,各院(系)分团委主要干部,由校团委会同各院(系)分党委、分团委(团总支)共同管理和考核;

2)校级学生会干部的考核:校学生会主要成员由校团委、学工部组织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部分委员直接考核。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干部,由校学生会主要负责人负责考核,报校团委、学工部备案;

3)院(系)级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同级团组织和校学生会共同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院(系)党组织和校团委;

4)各学生社团干部由学生社团联考核,报团委备案,学生社团联主席团成员由校团委组织各社团代表考核,社团联各部门干部由社团联主席团负责考核;

5)班干部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分班级管理和考核;

6)学生党组织中的干部,由学工部和院(系)党组织共同管理和考核。

2.考核内容

考核将针对学生干部在工作表现中的德(政治思想)、能(工作能力)、勤(工作作风)、绩(工作成效、学习成绩)几项进行。

1)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规范表率。主要看其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是否拥护和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当前时事,关心国家前途命运,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是否带头做到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带头发扬社会公德,在行动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积极参加校、院、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人正直、助人为乐、热爱劳动、团结同学;

2)能:考核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主要看其是否熟悉本部门的业务,是否具备与现职相适应的组织领导能力,特别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否能主动工作并在工作中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共同进步。此外,还要看其理论政策水平,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及工作效果的优势;

3)勤:考核工作态度、事业心和工作、会议出勤情况。主要是看其是否热爱工作,刻苦钻研本部门业务,是否能深入基层,广泛了解广大同学思想动态和呼声,为广大同学服务。是否能重视上级布置的工作,并积极开展工作,按时按量的完成,准时、认真的参加各项会议;

4)绩:考核工作成绩和成效。主要看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和自我创新能力的情况,看其通过工作在学校建设中做出的成绩。针对学生的身份,学习成绩是对学生干部考核的重要部分。主要看其上课是否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努力,同时专业或主要课程考试考查全部合格是对学生干部最基本的要求。

3.考核程序

1)学生干部填写《学生干部考核表》,进行自评;

2)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3)考核小组在自评和民主评议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考核内容逐条量化评分;

4)考核单位负责人跟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量化评分进行总评,得出考核成绩,并报相应的上级组织备案。

4.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0%。

5.考核的相关硬性条件:

1)考核结果结合学年(会议、工作及相关活动)考勤分加以考核,累计(会议、工作)考勤缺勤3次以上者,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累计(会议、工作及相关活动)考勤缺勤达5次以上者,考核结果不得为良好。

2)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3)在考勤、考核中,若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6.考核一般一学期进行一次,每次考核前,考核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准确,考核结果应存入学生档案并汇编存档,同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评优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和“推优”工作的主要依据。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表彰。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以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党校、共青团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团校为阵地,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方式,以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及实践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培训分校、院(系)两级进行, 校级培训依托党校和团校为阵地,主要负责校级学生干部的培训和院(系)学生干部的轮训;院(系)级培训,主要由各院(系)自行对本院系的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的学生干部,成绩合格者发结业证,未取得结业证者,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资格,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全校学生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在培训中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单位积极组织各类单项、短期和专业培训活动,支持对学生干部培训方式、方法的创新。

第二十条   团委、学生工作部每年应对全校的学生干部培训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比。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91日日起施行,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学生干部,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