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7]126号
一、学生证是本校在籍学生的重要证件,限于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
二、学生证的发放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已注册学籍者,发给学生证。
三、学生证芯内容由院(系)统一组织学生按规定填写。学生寒暑期回家(或探亲)可凭贴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硬座火车票(每学年只能享受四次优惠)。家在武汉市外的学生,可选定离家最近的火车站点作为乘车区间。家庭地址变动者,须持当地派出所或父母单位的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学生工作处更改乘车区间。父母分住两地的学生,可选定其中一处地址作为乘车区间。
四、新学期开学,学生应在规定日期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证视为无效证件。
五、学生证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被他人冒用,遗失学生证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学生遗失学生证,可提出补办申请。补办学生证申请应写出情况说明,交辅导员(班主任)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盖章)后,到学生工作处补办新的学生证。学生证损坏,可持损坏的证芯申请换发。
七、学生补办(换发)学生证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三、第十五周。补办或换发学生证,收取工本费。
八、“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每学年充值一次,安排在上学期的第十五周进行,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到学生工作处办理(一年级新生不须办理充值手续)。每次充值后可继续享受4次乘车优惠。
九、凡不如实填写学生证,擅自涂改、伪造学生证,或在申请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一人持有多个学生证的,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十、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离校前应交回学生证,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十一、学生拾到他人学生证应主动归还。
十二、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证发放和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5〕14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