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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关于开展2015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3 新闻来源:

                                 

各院系: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树立毕业生先进典型,鼓励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促进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鄂经院发【2013190号),学校将组织开展2015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湖北经济学院2015届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政治素质过硬,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行为规范;

2.学习勤奋,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异;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高的就业素质和较强的就业能力;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等级以上;

5.在就业过程中,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服从国家需要,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

(二)必备条件

1.至少一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大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每年获得三等或三等以上奖学金;在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表现良好;原则上要求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升学;

2.在校期间,须在以下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自主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参加“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教师特岗计划”等国家、省市基层服务项目的;在体育竞技、文艺表演、文艺创作等方面有特殊表现的;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

院级优秀毕业生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8%以内,校级优秀毕业生控制在院级优秀毕业生总数的50%以内。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院(系)将评选细则及相关要求公布给全体毕业生,并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组织评选。

2.院(系)将评选名单面向全体毕业生进行公示,公示期最短为5天。

3.院(系)公示无异议后,组织通过公示的学生填写《湖北经济学院2015届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经院(系)党总支(党委)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签字,加盖院(系)公章后,于427下班前报送学生工作处汇总,文件名为“××院(系)2015届优秀毕业生”,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4.学生工作处将院(系)上报名单面向全校学生进行公示后上报学校。学校批准后,颁布表彰文件,并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

5.评选过程中,如因院(系)通知、审核、公示等工作不到位引发漏报、错报等问题,由院(系)负责。

四、其他

1.校级优秀毕业生需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评审表》中学生个人填写部分用打印件,签名须本人亲笔签名。

2.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他原因受到学校或院(系)通报批评、党团和行政处分或未能获得学位者,一律撤销优秀毕业生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3.各院(系)要结合当前形势,以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为契机,扎实开展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毕业生思想素质。

 

 

附:湖北经济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学生工作处

                  2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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