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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21 新闻来源:

湖北经济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

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升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高工委〔200712号)和《湖北经济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014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本办法所称辅导员包括院系一线从事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和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第三条  学校将辅导员分设为教师岗辅导员和管理岗辅导员两类,鼓励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辅导员走教师岗辅导员发展道路。教师岗辅导员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从事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且承担一定教学与科研工作任务的专职学生工作人员。其他在一线从事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为管理岗辅导员。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中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列入教师岗辅导员,不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列入管理岗辅导员。

  第四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统筹构建辅导员选聘、管理、考核、晋升与退出的机制。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选聘

  第五条  学校对本科班级按师生比1240、专科班级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数。学生规模在100人以上240人以下的院系可以配备1名辅导员。学生规模在100人以内的院系原则上只配备班主任。

  第六条  选聘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德才兼备,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育人。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大学英语六级水平(艺术、体育类毕业生应具有大学英语四级水平),中共党员,年龄28周岁以下。

  从学校其他岗位调整到辅导员岗位的人员,一般要求具有普通本科学历。

  第七条  选聘辅导员,既要依据岗位职数,也要考虑专业、学缘和年龄结构。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按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试用等程序进行。选聘的辅导员,实行人事代理制。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主要包括教育管理服务、教学和科研三个方面。

  (一)教育管理服务职责

  分为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团建与学生日常管理、资助与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突发事件处置与学生安全稳定等。

  (二)教学职责

  教师岗辅导员需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每周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为2个学时,不得超过4学时。承担的课程原则上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等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辅导员从事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安排的形势政策、新生入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等专题教育计入教学工作量。

  (三)科研职责

  教师岗辅导员须承担与大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关的科研任务,尤其要围绕我校实际开展应用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水平。

  第九条  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不设副书记的院系书记是所在院系学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突发事件处置和学生安全稳定负直接责任。其他管理岗辅导员须承担不少于两项教育管理服务职责。教师岗辅导员须承担不少于一项教育管理服务职责,同时承担教学职责和科研职责。一线专职辅导员均须兼任12个班级的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加强辅导员培训,建立完善辅导员岗前培训、巩固性培训、提高性培训和发展性培训体系。积极支持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学历学位,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进修与交流。

  第十一条  将教师岗辅导员编入相关院(系)教研室,参加教研活动。

  第十二条  教师岗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岗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坚持指标单列、序列单列、条件单列、考核单列、评审单列。学校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教师岗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负责教师岗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工作。

  管理岗辅导员的职务晋升按照《湖北经济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鄂经院发〔2010140号)和《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鄂经院党发〔200446号)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辅导员的人事管理由人事处负责。辅导员承担党建、团建和就业工作,接受相关部门领导。院系分党委(党总支)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辅导员考核分学年业务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学年业务考核每年六月份进行,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发放考核津贴。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辅导员,解聘其岗位职务。学校每年从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辅导员中按一定比例评选校级先进辅导员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任期届满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与是否续聘挂钩。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团委、保卫部、思政课部和院(系)共同参与。考核按本人述职、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院(系)考核和职能部门评价等程序进行。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管理技术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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