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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2 新闻来源:

各院系:

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开展2015年本专科国家励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5]21号),为做好今年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评审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让所有学生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办法、投诉内容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和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

学校投诉反馈邮箱为xuesheng110@hbue.edu.cn,学工处投诉电话:81973851,资助中心投诉电话:81973903。各班级、院系也要设立投诉反馈联系方式,便于学生反映情况。

2.加强监督检查,本次评审工作采取学校抽查、院系自查、院系相互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形式不限,内容包括:班主任是否全程参与;学生是否了解资助政策、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要求;班级评定是否公平公正,并进行公示;是否存在平分奖助学金、上交作为班费等违规现象;是否存在受助学生利用奖助学请客吃饭等滥用资金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同时整改。院系自查报告和交叉检查报告于2016年元月8日报学工处。

3.以院系为单位组织奖助学金发放仪式。要求全覆盖受助学生,通过“仪式教育”,加强受助学生的感恩诚信教育。各院系要将发放仪式的时间、地点提前报学工处备案(活动结束后将会议议程、讲话稿、图片等资料报学工处)。同时,通过广泛开展志愿服务、主题班会、征文等丰富多彩的感恩诚信教育活动,树立学生的感恩奉献、自强自立的精神。

4.严格评审程序。各院系要制定严格的评审程序,并做好评审记录。评审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三、评审条件

1. 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评审条件如下: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二等(3000/)、三等(2000/年),分春秋两季发放。评审条件如下: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材料报送

1. 1124号(星期二)前,报以下材料:

学生填报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学生填报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

院系汇总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档);《励志奖学金发放表》(电子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档两份);

院系汇总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电子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档);《助学金发放表》(电子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档两份);

评审总结材料,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电子文档);

2.2016年元月8号前,报以下材料:

院系交叉检查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情况的报告。

附件总链接(点击下载全部附件)

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励志奖学金发放表》

附件3:《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助学金发放表》

附件4:《民主评议记录表》

附件5: 2015年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

 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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