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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0 新闻来源:学生工作处

各学院:

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本专科国家励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今年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评审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让所有学生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办法、投诉内容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和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

2.加强监督检查,评审工作采取学校抽查、学院自查方式进行。检查形式不限,内容包括:班主任是否全程参与;学生是否了解资助政策、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要求;班级评定是否公平公正,并进行公示;是否存在平分奖助学金、上交作为班费等违规现象;是否存在受助学生利用奖助学请客吃饭等滥用资金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同时整改。

学校资助中心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院系评审真实情况。

学校投诉反馈邮箱为xuesheng110@hbue.edu.cn,学工处投诉电话:81973851,资助中心投诉电话:81973903。各班级、学院也要设立投诉反馈联系方式,便于学生反映情况。

  

3.加强感恩诚信教育,各学院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通过举行发放仪式、倡导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主题班会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4.严格评审程序,各学院要制定严格的评审程序,并做好评审记录。评审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三、评审条件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细则》(鄂经院发[2016]154号)文件要求,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勤俭节约,热爱劳动,思想道德品质优秀,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记录;被认定为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上学年学习成绩位居班级前50% ,综测成绩位居班级前50% ,无重修记录

四、材料报送

1128号(星期一)前,报以下材料:

学生填报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学生填报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

学院汇总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档);本学期的《励志奖学金发放表》(电子档、学生签名加盖公章的纸质档两份);

学院汇总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电子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档);本学期的《助学金发放表》(电子档、学生签名加盖公章的纸质档两份);

评审总结材料,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电子档、分管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档);

附件.rar

  

学生工作处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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